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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孙武贤、陈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孙武贤,陈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孙武贤,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菊花,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孙武贤、陈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宏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武贤、陈菊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宏丽撤回对孙武贤、陈菊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