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宏丽与孙武贤、陈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孙武贤,陈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孙武贤,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菊花,女,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孙武贤、陈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宏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武贤、陈菊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宏丽撤回对孙武贤、陈菊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娟娟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