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宗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云,胡发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941号原告王宗云,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某村某组。被告胡发荣,男,汉族,1964年8月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小水乡某村某组。委托代理人令狐永康,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云诉被告胡发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宗云负担。审判员 张海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