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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业保与余生彪、余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业保,余生彪,余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字第00325号原告:王业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余生彪,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余玮,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业保与被告余生彪、余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业保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保申请撤回对被告余生彪、余玮的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保撤回对被告余生彪、余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业保负担。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储诚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