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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11日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24日由青铜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8月6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6日被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宁青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19日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淑存、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李某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经济困难向李某某借钱,李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300元,王某某挥霍。2013年11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冯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需交纳暖气费向冯某借钱,冯某分4次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38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李某甲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欲购买手机向李某甲借钱,李某甲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3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1月28日至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微笑的告别、过去”与杨某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因经营餐厅、给前夫支付房款向杨某某借钱,杨某某分7次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84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3月20日至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张某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生活困难向张某某借钱,张某某分4次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15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4月4日、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宋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经济困难向宋某借钱,宋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2000元,王某某挥霍。案发后退赔宋某现金2000元,宋某表示谅解。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钱某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需交纳暖气费向钱某某借钱,钱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1700元,王某某挥霍。案发后退赔钱某某现金1700元,钱某某表示谅解。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吴某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生活困难向吴某某借钱,吴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3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夏某某QQ聊天,王某某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给前夫支付房款向夏某某借钱,夏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4000元,王某某挥霍。案发后退赔夏某某现金4000元。2014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李某乙QQ聊天,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给前夫支付房款向李某乙借钱,李某乙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500元,王某某挥霍。案发后退赔李某乙现金500元,李某乙表示谅解。2014年5月4日至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张某QQ聊天,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给前夫支付房款向张某借钱,张某分4次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30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马某某QQ聊天,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给前夫支付房款向马某某借钱,马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4000元,王某某挥霍。案发后退赔马某某现金4000元,马某某表示谅解。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郑某某QQ聊天,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给前夫支付房款向郑某某借钱,郑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40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牛某某QQ聊天,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给前夫支付房款向牛某某借钱,牛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5000元,王某某挥霍。案发后退赔牛某某现金5000元,牛某某表示谅解。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石某某QQ聊天,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生活困难向石某某借钱,石某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1500元,王某某挥霍。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伤心的回忆”与赵某QQ聊天,假借其妻王某甲名义,谎称系离婚单身女性,给前夫支付房款向赵某借钱,赵某向王某甲银行卡转款8200元,王某某挥霍。案发后退赔赵某现金8200元,赵某表示谅解。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骗取16名被害人现金共计48500元,退赔7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5400元,6名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视频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网络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甲证言、被害人赵某、牛某某、宋某等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4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且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并处罚金,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BIMI”牌黑色手机、”T-SMART”牌手机各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安兆军代理审判员  薛正林人民陪审员  杜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