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刑一撤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妨碍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刑一撤字第00002号罪犯张某甲。2014年3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罪犯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2014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甲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某甲在缓刑执行期间,涉嫌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某甲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本院对罪犯张某甲宣告缓刑后,交由襄州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14年12月8日上午10:32分,襄州区司法局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进行抽查,发现张某甲的定位手机两次拨打无人接听,给其发短信也无回音;同日上午10:36分再次拨打了两次张某甲的定位手机还是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把这一情况上报给区司法局社矫办领导。次日上午9:25分,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张某甲的定位手机,被挂断电话,同日上午9:26分又再次拨打两次张某甲的定位手机,仍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2014年12月10日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做了调查询问。询问中,张某乙反映说张某甲在外面放贷款,放出去收不回来了,张某甲在外面躲债,自己也联系不上张某甲,张某甲也不敢回来。张某甲目前在哪里,张某乙也不清楚。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若张某甲回来让他尽快跟张湾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联系并说明情况,张某乙称如果张某甲回来了,他会亲自送张某甲去司法所。2014年12月15日上午8:39分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张某甲的定位手机还是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发短信让其立即到司法所说明情况,也无回音。2014年12月19日中午张某甲主动联系了张湾司法所所长王国茂,王所长让张某甲2014年12月22日到张湾司法所来一趟,一起到司法局说明情况。2014年12月22日未见到张某甲来司法所,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张某甲打给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是忙音,无法接通。2014年12月29日下午2:39分,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张某甲的定位手机,电话中对方自称是张某甲,操河南口音,工作人员要求张某甲本人接听电话,对方还是坚持自己是张某甲。2014年12月30日上午9:19分再次拨打张某甲定位手机,仍然处于无人接听状态。2015年1月5日上午8:46分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抽查张某甲的定位手机,接电话的还是操着河南口音的人接的,并且其还是坚持称自己是张某甲,张湾司法所让其到司法所来一趟,此人称很忙,过几天再来,就挂断电话。2015年1月7日下午3:18分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联系张某甲,电话中称很忙,说完就挂断了电话。襄州司法局于2015年1月9日向张某甲居住地社区和张某甲父亲张某乙分别送达了第一次警告决定书。2015年1月12日上午9:17分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张某甲18号到张湾司法所参加集体教育,电话中声称是张某甲的人表示知道了,但是1月18号张湾司法所集中教育当天未见到张某甲。2015年1月23日上午8:48分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张某甲的定位手机,接通后,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他,通过张某甲的父亲了解到张某甲的手机在张某甲的姐夫手中,这时这位操河南口音的人才承认自己是张某甲的姐夫,他表示下午让张某甲给司法所回电话,但是张某甲一直未与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直至襄州司法局向本院发出司法建议时,张湾司法所工作人员未能与张某甲取得联系。上述事实,有襄阳市襄州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一份、民事判决书一份、调查笔录一份、警告决定书送达回证一份、警告决定书一份、学习签到表一份、义务劳动签到表一份、思想汇报书登记情况一份、集中教育签到表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甲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三个月、受到一次警告仍不改正、未按规定时间报到、集中教育拒不到场、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等,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甲宣告缓刑四年部分;二、对罪犯张某甲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张 挺代理审判员 殷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亚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