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与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被告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对被告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