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与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刘××。被告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撤回对被告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维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