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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安亮与鲁增星、潘兆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亮,鲁增星,潘兆芳,王立刚,张术波,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孙安亮。被告鲁增星。被告潘兆芳。被告王立刚。被告张术波。被告陈霞。本院受理原告孙安亮与被告鲁增星、潘兆芳、王立刚、张术波、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