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汤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79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居民。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辩护人厉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汤某在经营位于义乌市某街道某路某号的义乌市某箱包厂期间,以资金周转不济为由,恶意拖欠劳动者即被害人吴某甲、李某、张某等33名员工的工资,数额累计203456元人民币。2014年7月14日,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汤某送达了《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2014年7月18日前付清拖欠的工资。在限定时间内,被告人汤某支付了拖欠的44420元人民币工资,后因无力支付剩余拖欠的159036元人民币工资而欠薪逃匿。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汤某在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万全镇派出所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案件移送交办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清单,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投诉书,未付员工工资表,2014年5月、6月未付工资数额确认表,2014年5-6月工资发放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存根),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张某、王某、姜某、赵某、郑某、杨某甲、杨某乙、吴某乙、邓某、单某、魏某、赖某、吴某丙、何某、蓝某、占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汤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汤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厉方平提出被告人汤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汤某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人民币159036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 媛未支付工资清单:陆来安,人民币2097元;陆玉凯,人民币2111元;舒小平,人民币2518元;罗会贵,人民币2139元;何利,人民币1610元;孙战东,人民币1890元;黄柳颂,人民币2555元;冯海凤,人民币2745元;黄加上,人民币3878元;夏曼,人民币2318元;吴中一,人民币2570元;杨录平,人民币5850元;韦国伸,人民币1330元;杨新永,人民币2807元;郑蒙蒙,人民币2807元;邓小青,人民币2400元;陆田妹,人民币1950元;吴小明,人民币12034元;王宏亮,人民币7813元;蓝世伟,人民币4726元;吴定红,人民币2920元;赖文翔,人民币12052元;李繁,人民币18998元;单婷,人民币3545元;王娟,人民币5272元;魏天九,人民币3568元;占兆聪,人民币5450元;赵福跃,人民币7800元;杨志锋,人民币8030元;姜峰光,人民币12309元;张小勇,人民币4106元;虞峰人民币2138元;姚琪琳,人民币47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