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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李晓攀、李会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李晓攀,李会新,杨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学校校长。被执行人李晓攀。被执行人李会新。被执行人杨粉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李晓攀、李会新、杨粉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将李会新应当履行的9900元培训费强制扣划至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