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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艾买尔y瓦斯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买尔·瓦斯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艾买尔·瓦斯力。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院。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审理原告艾买尔·瓦斯力与新疆维吾尔自本愿于2015年3月20日审理原告艾买尔·瓦斯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以“缺乏主要证据,补充证据后再进行诉讼”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买尔·瓦斯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2元(原告申请缓交),本院减半收取1741元,由原告艾买尔·瓦斯力承担。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