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家学与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学,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027号原告王家学。委托代理人王林波,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力。原告王家学诉被告王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学诉称:2011年9月4日,被告向我借款10000元,被告收到10000元现金后,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家学现金壹万元整。其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借款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4日,被告王力因家庭资金紧张,向原告王家学借款10000元,被告收到现金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借到王家学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欠条上有被告王力签名及借款时间,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导致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家学的陈述及被告王力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王力欠原告王家学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力欠原告王家学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2月9日起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守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