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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耿言营与党修伟、杜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言营,党修伟,杜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耿言营,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党修伟,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杜海霞,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原告耿言营诉被告党修伟、杜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言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修伟、杜海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言营诉称,2013年1月6日,二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3年2月6日归还20000元,剩余80000元迟迟不予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党修伟、杜海霞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党修伟、杜海霞2013年1月6日出具的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耿言营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党修伟、杜海霞”。二被告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党修伟、杜海霞借原告现金100000元,下欠80000元的事实,有其二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理应共同归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党修伟、杜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耿言营现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党修伟、杜海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