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与吴彩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吴彩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155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杨云锋。委托代理人谢曜晖,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彩有,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彩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吴彩有已清偿拖欠的承包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虾山村经济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雅婷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