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威与孔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威,孔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231号原告:周威,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猛,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威诉被告孔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孔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威撤回对被告孔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威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张进款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