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曾永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曾永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422号原告: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旷野。委托代理人:古嘉敏。被告:曾永玲,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永玲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新影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文���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