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009-3号原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北路1009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4764-8。法定代表人王茂林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法定代表人于富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制发(2014)青法商初字第100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该案在上诉期间,且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续行冻结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号账户的存款3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钰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