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琦与上海宏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琦,上海宏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号原告王琦。被告上海宏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元。被告马建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琦与被告上海宏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琦以被告上海宏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马建帼涉嫌诈骗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琦以涉嫌诈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王琦负担。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曹 湧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