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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大明与被执行人张业秀、吴天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明,男,生于1953年9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业秀,男,生于1965年12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吴天莲,女,生于1967年2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大明与被执行人张业秀、吴天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业秀、吴天莲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刘大明218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6800元。2013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大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业秀、吴天莲履行其余款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业秀、吴天莲主动履行了5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业秀、吴天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玉瑞审 判 员  韩 辉人民陪审员  哈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