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远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陈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经营深圳市胜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已转让)期间与被害人陈某担任财务的深圳市鸿视电子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产生15万元人民币债务。双方约定自2014年9月起每个月清偿一部分欠款。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某前往深圳市鸿视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陈欣欣所在的财务办公室要求对方一次性清偿剩余债款被拒后,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拿出一把水果刀,用右手勒住被害人陈某脖子,左手拿刀顶住被害人陈某颈部,威胁要求深圳市鸿视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剩余欠款,并宣称谁接近财务室便捅死被害人陈某。深圳市鸿视电子有限公司无奈之下,将剩余欠款汇到被告人周某所要求的账户后,周某释放被害人陈某并将刀具交给现场民警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谢净愚(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