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玉华与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玉华,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56号原告熊玉华,男,生于1971年8月5日,汉族。被告叶德华,男,生于1964年4月30日,汉族。被告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余家村7组。法定代表人曾庆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华诉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玉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盛启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