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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熊玉华与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玉华,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56号原告熊玉华,男,生于1971年8月5日,汉族。被告叶德华,男,生于1964年4月30日,汉族。被告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余家村7组。法定代表人曾庆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玉华诉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玉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如被告叶德华、自贡市澄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盛启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