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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周德彬与张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彬,张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周德彬,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张克义,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张现委,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德彬诉被告张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廷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德彬请求被告张克义返还借款和欠款20495元。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克义于2002年因购买房屋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现金陆仟玖佰玖拾伍元(6995元)实付款壹仟元张克义2002年”与欠条一份“今欠周德彬现金一万六千伍佰元正(16500)元张克义”。其后在原告催要时被告分两次偿还了3000元,下欠20495元未偿付,原告遂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方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方欠款20000元,当庭付清;二、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周德彬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向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