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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任昌英诉马吉琼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昌英,马吉琼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807号原告任昌英,女,193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马吉琼,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昌英诉被告马吉琼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昌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任昌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任昌英负担。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力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