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天强与被申请人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天强,肖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26-2号申请人罗天强,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肖洪,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人罗天强与被申请人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肖洪位于兴文县景春寓项目部建设工程设备中的塔吊。申请人自愿提供川QXXX**奔驰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天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罗天强提供的川QXXX**奔驰车,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