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思峰盗窃罪一审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思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X。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8日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思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思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思峰去到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振兴北八路道滘公共汽车站实施扒窃。杨思峰看见被害人雷XX裤袋里的一台白色OPPO牌R823T型手机(价值788.33元),杨走到雷XX身后,趁雷准备上公交车时将雷的手机盗走。后公安人员将杨思峰抓获并缴获被扒窃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雷XX)。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思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到案经过,原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说明等书证,被告人杨思峰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思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杨思峰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思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思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杨思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思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黎旭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