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李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强与陈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范从华,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范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2005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及他人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四人共同出资组建沧浪宾馆车队。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出资。2009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就车队经营期间账目结算并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原告所有的帕萨特车辆于一个月内过户给原告;如无法过户,则以100000元偿还原告。另被告尚欠原告车辆租金及垫付款合计180000元,被告承诺分期偿还。直至2011年12月15日,被告仅归还80000元,余款20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约定2013年12月15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该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9日,李锋、彭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某四人共同出资组建沧浪宾馆车队。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按约履行。车队运营一段时间后,2009年6月2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就车队经营期间的账目进行结算后,达成新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某将苏E×××××号帕萨特车辆过户到原告胡某名下。若无法过户,则由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胡某100000元。另外被告陈某某欠原告胡某的车辆租金120000元及垫付的流动资金60000元,被告陈某某分期还款。后被告陈某某分两次共归还原告胡某80000元,余款200000元未能按约给付。2011年12月15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胡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根据胡某与陈某某于2009年6月27日签订的协议,陈某某一共欠胡某人民币280000元,扣除2009年底偿还的70000元和2011年初偿还的10000元,陈某某尚欠胡某人民币200000元。经双方协商偿还期限为2013年12月15日前偿还全部欠款。欠款人:陈某某××2011.12.15”。后经原告胡某多次催要,被告陈某某至今未能给付上述款项。以上事实,有协议两份、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锋、彭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某经过协商,共同组建沧浪宾馆车队,形成合伙关系。在车队运营一段时间后,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某就车队运营期间的车辆租金、流动资金、垫付款项等进行结算后,形成协议对款项给付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期后,被告陈某某未能按约履行,扣减已经履行的部分向原告胡某重新出具欠条一份,重新约定了余款200000元的给付期限,被告陈某某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胡某要求被告陈某某给付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给付原告胡某2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陈某某可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转交原告,本院开户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74。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