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媛与孟杰、樊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孟杰,樊翠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刘媛。被告孟杰。被告樊翠龙。原告刘媛与被告孟杰、樊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佳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杰、樊翠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媛诉称,2013年3月15日,被告孟杰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出具了借条,被告樊翠龙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期限20个月,还款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之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向原告清偿所借款项。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原告正常生活带来诸多困难,现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孟杰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4年11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樊翠龙在150000元借款及应付利息损失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孟杰、樊翠龙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与二被告不相识,原告与案外人赵克海系同事关系。2014年3月被告樊翠龙通过案外人赵克海想替被告孟杰向原告借款。原告将150000元现金通过案外人赵克海交付二被告,原告未直接参与办理借款手续,均由赵克海经办。庭审中赵克海出庭作证,陈述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月息2%。该借条载明:“借款人姓名孟杰……特向刘媛借到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整),利息另计。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11月16日。超期还款加息百分之五十……借款人:孟杰……担保人:樊翠龙”。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被告为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故原告与被告孟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孟杰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月息2%,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本案所涉借款应视为定期无息借贷。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孟杰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的利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被告仅在担保人处签字,双方未约定具体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樊翠龙对被告孟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樊翠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人民币,由二被告承担,并与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佳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博文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