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84号原告: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华。委托代理人经纬,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春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同意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河北天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57.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 白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 谢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