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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