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郑绍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郑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空港工业聚集区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郑绍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卓越置业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绍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庆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