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鉴与李界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鉴,李界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1708号原告朱鉴。委托代理人周向荣,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界佟(曾用名李凯)。原告朱鉴与被告李界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亚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国朋、人民陪审员汤慧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鉴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界佟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鉴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有着生意上的往来。被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约定于2012年9月10日前归还,如逾期利息则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过任何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界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被告李界佟向原告朱鉴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朱鉴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期限为30天,于201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如逾期利息则按金融机构一年期同档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按日计付),如有争议由启东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借款人:李界佟;2012年8月10日”。原告朱鉴称该笔借款以现金方式交给被告李界佟。2014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4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被告李界佟向原告朱鉴出具的借据、常住人口登记表、本院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界佟向原告朱鉴借款5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李界佟向原告朱鉴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界佟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朱鉴要求被告李界佟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24600元未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界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妨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界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鉴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6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界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审 判 长  沈亚菲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