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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潘国春与潘国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春,潘国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潘国春。被告潘国海。本院受理原告潘国春诉被告潘国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此事,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另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国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家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元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