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潘国春与潘国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国春,潘国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潘国春。被告潘国海。本院受理原告潘国春诉被告潘国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此事,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另行协商解决,故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国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家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元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