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晋某,曾用名晋传梅,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