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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晋某,曾用名晋传梅,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其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德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