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XX与张大胜、张喜双土地转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张大胜,张喜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06号原告田XX,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大胜,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喜双,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转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