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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罗振仁与廖冠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仁,廖冠龙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74号原告罗振仁,个体户。被告廖冠龙,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振仁诉被告廖冠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振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振仁与被告廖冠龙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前,被告廖冠龙与原告罗振仁经友好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振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周毅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