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诉被告朱丽琪、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住所地:清远市银泉南路15号万科华府商业六号楼1-2层01-10号。负责人:李夫林,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坚,该公司员工。被告:朱丽琪,女,1978年7月19号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朱方玉,男,194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王剑,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诉被告朱丽琪、王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新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刘翠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艳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