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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三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双沟珍宝坊与被告李军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邓州市双沟珍宝坊负责人:马红敏,女,生于1952年9月10日,汉族,被告:李军营,男,现年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双沟珍宝坊与被告李军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双沟珍宝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双沟珍宝坊的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双沟珍宝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州市双沟珍宝坊负担。审 判 长  王 嗅审 判 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