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桃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伟,罗天雄,龙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暨桃伟,系东莞市大朗荣祥棉纱店的经营者。被执行人罗天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龙梦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罗天雄、龙梦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天雄、龙梦华存款人民币409337.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业生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汝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