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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俞建军与乐昌市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军,乐昌市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俞建军,男,汉族,现住乐昌市。被执行人:乐昌市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韶乐法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乐昌市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乐昌市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杰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代理审判员  李 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