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执字第7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戚秀新申请执行姜波、姜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秀新,姜波,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52-3号申请执行人戚秀新,女,仫佬族,现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姜波,女,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姜楠,男,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戚秀新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姜波、姜楠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姜波的银行存款7000元并扣留了其在柳州市直属机关幼儿园的收入10054元(每月扣留1500元,至被执行人姜波履行完全部债务止),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不具备一次清偿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0054元尚未实现。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戚秀新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凭本裁定书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秀耀审判员 李健海审判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雷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