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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98-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270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鳌峰绿锦小康村10幢104号房屋一套归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所有,并由被执行人丁某某协助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自行负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某某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办理房屋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某某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可依法裁定办理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的宣城市鳌峰绿锦小康村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个人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