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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高某乙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7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焕忠,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甲、高某、高某乙继承一案,因原告现无法提供三被告的准确地址,故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审 判 长  孙宗杰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人民陪审员  张美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