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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鲍少刚、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鲍少刚,王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张国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鲍少刚,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王春霞,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栋与被告鲍少刚、王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栋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栋撤回对被告王春霞的起诉。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龙永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