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被告:蔡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蔡高利,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沈功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胡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