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焕文与谢永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焕文,谢永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罗焕文,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被告:谢永钊,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原告罗焕文诉被告谢永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焕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永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同学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生育一儿子谢子明,2010年10月1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骂。2013年6月,夫妻分居,各自生活。我认为,夫妻已无感情。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提供证据如下:3、夫妻关系证明,证明婚姻状况。4、(2014)肇鼎法莲民初字第34号,证明曾经起诉过离婚;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原告、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证明原告与被告生育一儿子谢子明。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4)肇鼎法莲民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夫妻关系不好,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没有答辩和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同学介绍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生育一儿子谢子明,2010年10月1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时有争吵和打骂。原告曾于2014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来,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原告没有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未见好转。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相识恋爱结婚的,有一定婚姻基础。原告2014年1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来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并没有主动和好,使夫妻关系未能好转,原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且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生育儿子谢子明的抚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根据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能为儿子的健康成长和前途着想,主动与被告共同搞好夫妻,相信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焕文与被告谢永钊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焕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广审 判 员 陈小凤人民陪审员 温敏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间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