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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童光伟与杨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光伟,杨明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4552-1号原告童光伟,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明侠,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光伟诉被告杨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光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光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光伟负担。审 判 长  胡先荣代理审判员  陈 夏人民陪审员  廖常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邱竟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