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538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托克农商行)。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瑞彬,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农商行诉被告李刚、贺荣芳、乔胜良、武兰英、郑斗堂、苏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中,因原告与借款人已自行协商处理,故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