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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玉凤、万方芳与被执行人刘素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凤,万方芳,刘素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72-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凤,女,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万方芳,女,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刘素舫,女,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护士,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高玉凤、万方芳与被执行人刘素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古审民初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刘素舫在锦州银行永丰支行的退休工资1000元。现已通过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500.00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本金307457.00元、案件受理费232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给付。同时,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素舫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某某里的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1)古审民初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志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田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白裕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