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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柳晓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峰,柳晓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赵晓峰,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柳晓青,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口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峰与被告柳晓青所有权确认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峰撤回对被告柳晓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晓峰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