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晓峰与柳晓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峰,柳晓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77号原告:赵晓峰,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柳晓青,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口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峰与被告柳晓青所有权确认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峰撤回对被告柳晓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晓峰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