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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殷某某,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卢某某,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现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保全费1620.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