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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阳小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小帅、倪小聪参加组成的合议庭,书记员肖慧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DK81**小型普通客车从衡南县川口乡往衡阳市方向行驶。当客车行驶至衡南县洪山镇五里牌村地段时,因被告人李某甲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外广告牌,造成车上乘坐人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救援。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颜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等8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伤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颜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颜某某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应法律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借许常友的一辆湘DK81**小型银白色普通面包车��家人到衡南县川口乡喝喜酒,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开车搭乘邓某某、李某乙及被害人颜某某等8人从衡南县川口乡往衡阳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衡南县洪山镇五里牌村地段与迎面来的一辆货车会车时,因被告人李某甲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外广告牌钢结构架子上,造成车上乘坐人颜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等待救援。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坐人颜某某及邓某某、李某乙等8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伤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颜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各项费用共计21万元,现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颜某某家属的谅解。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证明上述犯罪的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乙、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予以赔偿,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小平人民陪审员  周小帅人民陪审员  倪小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